问:无锡注册公司代理机构接到客户咨询,该公司与一家公司原有业务往来,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,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我公司也已申报抵扣。但是,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,致该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。请问,这种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作转出处理吗?
答: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下列项目的进项龟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1)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唇利或者个,卜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。(2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。((3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。(4)国务院财甘政、税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。(5)本条**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。另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卜四条定,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的损失。
因此,如果仅仅是无法支付货款,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,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